发布者:李国斌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3日 9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起因是原告关某于1989年购买本村刘某自家的房屋与山林(自留山、承包山)及土地(园田地、口粮田)的使用权卖给原告,并承诺”只要国家不收回一直由你们所有和使用,后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与本案第三人发生争议,后经乡政府确权,确认人口粮田归第三人所有,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乡政府关于关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代理人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及口头约定合法有效,且乡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没有职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