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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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国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3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C、D、E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辽1003刑初87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3年7月30日生,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A,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73年7月15日生,因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A,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1131XXXXXXX2211,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XX,因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A,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79年9月30日生,因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后于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A,男,1971年8月30日生,因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后于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A,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以辽文检公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郑某、B、C、D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D、被告人E及其辩护人F、被告人G、被告人H及其辩护人I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A通过B获得“SK2”赌博网站账号,发展被告人A等人为下线,接受投注,并报给A,被告人A、B、C等人帮助D转账、送取赌资;D通过现金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经审计,A使用B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赌资流转的数额为439万余元,A通过银行卡流转赌资数额为40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A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A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A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请从轻处罚, A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A通过张某(另案处理)获得“SK2”赌博网站账号,发展被告人A等人为下线,接受投注,并报给A,A与上下线间通过现金交易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经审计,A所用的B名下的银行卡有439万余元涉案赌资流转,被告人A、B、C帮助D对账、转账及取送赌资, 被告人A在B处获得赌博网站后,发展A、B等人为下线,接受投注,报给上线,通过占成、返水方式渔利,A与上下线间通过现金交易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经审计,A所用的四张银行卡有402万余元涉案赌资流转, 2016年1月21日,五名被告人陆续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A、B在公安机关各缴纳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A、B、C、D、E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表、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报告书、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E目无国法,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A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A、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A、B、C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A主动缴纳部分罚金,被告人A、B、C、D全额缴纳罚金,故对五名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十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 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及赌资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D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李国斌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后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在北京多年从事法务培训管理,对法律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办案风格别具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辽阳
  • 执业单位: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1020********0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