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国斌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002民初1812号 原告:A,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XX, 委托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X,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