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国斌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3日 9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武某翱与被告吴某勇系叔侄关系,1995年原告父母离婚,由于被上诉人有精神方面疾病,被评定为精神疾病三级,母亲何某作为其监护人一直与其生活。2011年8月23日被上诉人被于某、郭某殴打致伤,由宏伟公安分局工农街派出所立案。由于被上诉人母亲文化程度不高,也没处理此类案件,加之被上诉人有疾病,表达能力欠缺,就委托其六叔武某勇处理相关事宜,由于武某勇经常随炮旅一起行动,被上诉人经常联系不上被告,即使联系也告知派出所一直没有给解决。后来被上诉人得知案件已经结案,多次催要,武某勇拒不返还,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返还三万元。二审中代理人通过提交残疾人证、介绍信、协议书、收条、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法院审查,给予采信,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