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因个人消费需要向某金融机构借款2.3万余元,并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被告逾期未还款,担保公司依约代为偿还了1.6万余元本息,并依法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此后,该笔债权经过两次合法转让,最终受让方为深圳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履行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本金及违约金。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担保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且后续的债权转让行为已依法通知债务人,合法有效,原告享有合法的债权人地位。关于违约金,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明显过高,但原告自愿将其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1.6万余元,并按年利率13.8%的标准分段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启示:
借款人一旦违约由担保方代偿,担保方即获得法定追偿权。此类金融不良债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严格履行了法定的“通知”程序,受让人即可合法主张权利。同时提醒债务人,消极逃避诉讼并不能免除自身的清偿责任,反而可能丧失抗辩机会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