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及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作为遗产。被告为规避该部分遗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于遗产处理前通过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该房产最终由被告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出售。离婚后,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并要求分得该房产售房款的相应份额。此外,原告还主张其对婆婆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依法继承部分遗产。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公民有权在遗产处理前自愿放弃。被告的放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不属于“因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而无效的情形。其次,因被告已合法放弃继承,该遗产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分割。最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不符合法定分得适当遗产的条件。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继承权属于个人的专属权利,权利人可依法自主处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放弃继承权并不必然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配偶无权强制要求对方接受继承或主张分割该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