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7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同年7月,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就尚欠的4万元借款及拖欠原告的1万元工资合并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承诺于次月还清。此后,被告仅偿还了5000元便不再履约。原告在多年间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3万元及4.5万元(含工资转化部分),并依法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于包含工资转化的欠款,同样受法律保护。同时,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欠款3万元及4.5万元,并按法定利率分段计付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启示:
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经双方协商一致转化为欠条或借条后,在法律上可视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受保护。此外,面对恶意逃避债务的“老赖”,债权人可通过公告送达程序推进诉讼,即便被告缺席,只要证据链完整,法院依然会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