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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投实借”且无放贷资格,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宣称其通过向他人放贷可获取高额收益,并承诺该投资无风险、保本且有固定收益。基于此,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投入资金以赚取利息。后被告声称投资失败,无法返还剩余款项。双方经核算确认,扣除已返还部分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8万余元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被告则抗辩称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共同投资风险,拒绝还款付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名义上为“投资”,但因被告承诺给予固定收益且表示无投资风险,该行为实质上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然而,原、被告均不具备法定放贷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未结清的差额款项28万余元及相应的诉讼保全费,但驳回了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

案件启示:

在民间经济交往中,若一方承诺“保本保息、无风险”,无论包装成何种理财或投资项目,在法律上通常会被穿透认定为借贷关系。同时提醒公众,未取得放贷资格的主体不得从事职业放贷活动,否则不仅借款合同无效、预期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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