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国锋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3年1月12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1.5%,按月付息,如逾期归还,则支付未清偿借款部分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由被告金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被告按期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12日止。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另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金某2也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归还了部分利息,故本案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杨某、金某2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杨某、金某2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金某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杨某、金某2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情况
认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金某1与被告杨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除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争议的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根据证据3中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两被告亦多次通过金某2的银行卡账户定期支付利息,并考虑到保证人金某系被告金某2父亲及被告金某2提供的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项下载有本案借款30万元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金某2对本案借款知情,及已承认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故对原告关于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起诉要被告杨某、金某2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某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金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亦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故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金某2应共同归还原告金某1借款计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金锦元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杨某、金某2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金某1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