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国锋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8日 33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金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出了有利的减轻刑罚的法律意见,采纳了立功、从犯等重要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决缓刑。
2、诈骗罪的量刑于金额相关,本案在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下,退出全额赃款,并缴纳罚金,在结合我方提出的从轻、减轻法律意见,得到比较理想的判决结果
3、金律师专业代理刑事案件、民事是法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邵某某、顾某某、许某某、臧某、杨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网络诈骗集团,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邵某某、顾某某、许某某、臧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马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七名被告人在集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张某、顾某某、许某某、杨某、马某系自首,被告人邵某某、顾某某又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臧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许某某、臧某、杨某、马某能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各被告人均在自己个人违法所得的范围内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按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暂无法查明被害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