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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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单方所借款项是否认定共同债务

发布者:金国锋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3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在民间借贷中,存在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而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当发生纠纷时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人向法院起诉,这时候,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抗辩的焦点问题,律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如下:

【案情】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二被告因经济困难于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8日、2012年2月20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A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 元,并支付自2012年2月1日(本金200000元)、2012年2月20日(本金200000元)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 2012年2月8日(本金100000元)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要求支付本金200000元自2013年2月1日,本金200000元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本金100000 元自2013年2月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分析】

被告B答辩称:原告主张分别为200000元的两次借款,系用于某公司,其余的100000元不清楚;利息的计算时间以借条的载明时间为准。

律师认为:

1、原告与被告A间的借款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A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理由正当。

2、被告B辩称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中的40万元系用于某公司,但其愿意对该借款本金4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律师认为债务及于本金、利息,借条约定的月利率1.2%较为合理,且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被告B亦应当对该借款利息承担责任。

3、原告要求被告B对2013年2月8日的100000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B对该借款未予认可,且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到该借款过程被告B未到场,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与被告B有关联,故律师认为原告要求被告B归还该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被告B知情,该借款应当由被告A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判决被告B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对于10万元借款及利息由被告A偿还。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在民间借贷中,存在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而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当发生纠纷时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人向法院起诉,这时候,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抗辩的焦点问题,律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如下:

【案情】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二被告因经济困难于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8日、2012年2月20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A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 元,并支付自2012年2月1日(本金200000元)、2012年2月20日(本金200000元)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 2012年2月8日(本金100000元)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要求支付本金200000元自2013年2月1日,本金200000元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本金100000 元自2013年2月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分析】

被告B答辩称:原告主张分别为200000元的两次借款,系用于某公司,其余的100000元不清楚;利息的计算时间以借条的载明时间为准。

律师认为:

1、原告与被告A间的借款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A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理由正当。

2、被告B辩称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中的40万元系用于某公司,但其愿意对该借款本金4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律师认为债务及于本金、利息,借条约定的月利率1.2%较为合理,且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被告B亦应当对该借款利息承担责任。

3、原告要求被告B对2013年2月8日的100000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B对该借款未予认可,且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到该借款过程被告B未到场,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与被告B有关联,故律师认为原告要求被告B归还该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被告B知情,该借款应当由被告A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判决被告B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对于10万元借款及利息由被告A偿还。

金国锋律师(电话:15157522203微信同号;抖音号:666888jgf),诸暨本地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以来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