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国锋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0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诸暨企业之间借贷司空见惯,企业有时为了偿还银行贷款,向兄弟企业借款以缓解资金周转问题,但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企业之间借贷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会给出借方带来何种损失,律师认为企业之间拆借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按照合同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也归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国家同样会为了经济发展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相互合作,故企业之间借贷如果按照合理调配需要其签订的合同也视为有效,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
2009年9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用于归还被告下属公司欠兴业银行贷款本息;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将款项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后两被告均未按借款协议书还款。现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4年3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0720元;三、由被告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和两被告间并不认识,借款是由兴业银行杭州支行安排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故应认定无效;被告公司对该合同无效并无过错,故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也不应超过借款的三分之一。
针对被告答辩,律师认为:
1、原告锦发公司与被告的借款行为未约定借款利息,纯属企业之间自由资金的合理调配,故该借款行为应认定有效;
2、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如期返还借款本金,对于要求被告从原告主张归还该款项起之款清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原、被告间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但对担保期限未作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结合事实,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有效,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以及原告从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日起至款清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损失。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展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诸暨市锦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3月4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浙江展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三、被告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诸暨企业之间借贷司空见惯,企业有时为了偿还银行贷款,向兄弟企业借款以缓解资金周转问题,但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企业之间借贷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会给出借方带来何种损失,律师认为企业之间拆借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按照合同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也归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国家同样会为了经济发展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相互合作,故企业之间借贷如果按照合理调配需要其签订的合同也视为有效,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
2009年9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用于归还被告下属公司欠兴业银行贷款本息;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将款项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后两被告均未按借款协议书还款。现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4年3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0720元;三、由被告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和两被告间并不认识,借款是由兴业银行杭州支行安排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故应认定无效;被告公司对该合同无效并无过错,故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也不应超过借款的三分之一。
针对被告答辩,律师认为:
1、原告锦发公司与被告的借款行为未约定借款利息,纯属企业之间自由资金的合理调配,故该借款行为应认定有效;
2、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如期返还借款本金,对于要求被告从原告主张归还该款项起之款清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原、被告间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但对担保期限未作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结合事实,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有效,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以及原告从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日起至款清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损失。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展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诸暨市锦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3月4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浙江展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三、被告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