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国锋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8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金律师代理次要责任的原告,起诉无证驾驶者及保险公司案件,因保险公司认为无证驾驶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绝理赔。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提出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后一审二审均支持我方观点,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承担理赔,这样判决后对原告方还是说可以减轻执行压力,款项赔付更加有保障。
2、案件结果当事人较为满意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陈某某确认该投保演示视频与其投保过程一致,该演示视频可反映陈某某的投保场景,对于能否达到A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王某、陈某某、陈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A保险公司有无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以及能否主张免责。本案陈某某通过A保险公司的APP进行投保,从A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演示视频看,并未反映出A保险公司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提示了免责条款,无法反映投保人是在阅读了免责条款后才签字确认投保,投保人声明处陈某某对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经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未确认,故不足以证实A保险公司已经向陈某某告知了免责条款。在网络投保模式下,保险公司不能图快捷而弱化对投保人免责条款的提示或说明义务,从A保险公司现有证据看,尚不能证明其对“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向陈某某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其主张免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A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2元,由上诉人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诸暨店口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