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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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金国锋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63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

原告A起诉称,被告E与被告B于2009年7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E开发的诸暨****一期工程由B承建,其中前室墙地砖及前室配套项目由E指定分包给原告完成,双方商定墙地砖价格为175元/平方米,腰线边线价格为382元/米,款项支付方式为E在此价格基础上加付税费、配套管理费后支付给原告。该工程完工后,2011年11月6日,原告会同E项目经理G、工程部经理H及B项目现场负责人D,对原告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测算并予以决算,其中墙地砖实量为9266.2394平方米,配套产品实量为2242米,按原告与E商定的单价计算总的工程量为2478035.90元,原告已收到工程款 180万元,尚余678035.90元未支付。现该工程已交付使用,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支付。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B支付工程款678035.9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E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分歧】

被告B答辩称,原告诉称其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由被告E指定被告B分包给原告,工程款由E支付给B,B扣除税费、配套管理费后支付给原告事实;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由E工作人员H、G及B委托代理人D实测,与诉称一致,约定墙地砖工程单价175元/平方米,腰线、边线382元/米事实,税费、配套管理费为分包工程价款的10%,在此基础上再乘以9.5%;原告诉称已收到工程款1800000元不是事实,实际已付1974000元,分四笔支付,其中2010年4月 17日转帐650000元,2011年6月21日转账800000元,2012年元月20日转账424000元,2013年2月9日转账100000元。

被告E答辩称,E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B与E之间的工程量尚未进行结算,根据审计初稿,总工程量大约为6900余万元,而E已支付7050万元,E认为工程款已经付清。至于原告收到多少款项,E不清楚。E只是指定工程中使用***的陶瓷产品,未指定原告分包;约定墙地砖单价为175元/平方米,腰线、边线382元/米事实,款项是单价加税费、配套管理费,由E先行支付给B,再由B扣除税费、配套费后支付给原告事实,E工作人员H、G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测算,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属实。

【评析】

我们认为,原告A在未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告B承揽建筑安装施工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B之间的分包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两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实测结果及双方约定单价,我们对原告主张的被告B尚欠工程款504035.9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请求被告B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我们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E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发包方E与承包方B尚未结算,工程款是否欠付在本案中无法查明,原告要求被告E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我们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原告A起诉称,被告E与被告B于2009年7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E开发的诸暨****一期工程由B承建,其中前室墙地砖及前室配套项目由E指定分包给原告完成,双方商定墙地砖价格为175元/平方米,腰线边线价格为382元/米,款项支付方式为E在此价格基础上加付税费、配套管理费后支付给原告。该工程完工后,2011年11月6日,原告会同E项目经理G、工程部经理H及B项目现场负责人D,对原告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测算并予以决算,其中墙地砖实量为9266.2394平方米,配套产品实量为2242米,按原告与E商定的单价计算总的工程量为2478035.90元,原告已收到工程款 180万元,尚余678035.90元未支付。现该工程已交付使用,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支付。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B支付工程款678035.9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E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分歧】

被告B答辩称,原告诉称其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由被告E指定被告B分包给原告,工程款由E支付给B,B扣除税费、配套管理费后支付给原告事实;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由E工作人员H、G及B委托代理人D实测,与诉称一致,约定墙地砖工程单价175元/平方米,腰线、边线382元/米事实,税费、配套管理费为分包工程价款的10%,在此基础上再乘以9.5%;原告诉称已收到工程款1800000元不是事实,实际已付1974000元,分四笔支付,其中2010年4月 17日转帐650000元,2011年6月21日转账800000元,2012年元月20日转账424000元,2013年2月9日转账100000元。

被告E答辩称,E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B与E之间的工程量尚未进行结算,根据审计初稿,总工程量大约为6900余万元,而E已支付7050万元,E认为工程款已经付清。至于原告收到多少款项,E不清楚。E只是指定工程中使用***的陶瓷产品,未指定原告分包;约定墙地砖单价为175元/平方米,腰线、边线382元/米事实,款项是单价加税费、配套管理费,由E先行支付给B,再由B扣除税费、配套费后支付给原告事实,E工作人员H、G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测算,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属实。

【评析】

我们认为,原告A在未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告B承揽建筑安装施工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B之间的分包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两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实测结果及双方约定单价,我们对原告主张的被告B尚欠工程款504035.9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请求被告B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我们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E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发包方E与承包方B尚未结算,工程款是否欠付在本案中无法查明,原告要求被告E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我们不予支持。

金国锋律师(电话:15157522203微信同号;抖音搜索:诸暨刑事律师金国锋),诸暨本地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以来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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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620********7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