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但股东向公司借款潜藏着较多的法律风险,如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甚或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罪的风险。张印富律师在此作如下提醒。
一、借款股东须避免与公司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0条进一步明确“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实践中,股东向公司借款,很多情况下没有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未做财务记载,往往被认定为与公司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很多诉讼中,双方博弈的焦点。
二、借款股东须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抽逃出资,是资本实缴语境下的违法行为。《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三)》第12条规定了认定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尤其是第二、三种情形,与股东借款有相似性,借款本身是个交易行为,一旦借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很多人认为,股东履行出资后又将财产取回,是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在出资财产已经成为公司实缴资本后又取回,即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刑申261号案件中载明:黄某锋为置换先前实物出资和增加注册资金,向李某借款308万元,验资完成当日抽逃资金归还李某。黄某锋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
三、借款股东须避免被认定为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的风险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无真实有效的借款协议以及未经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通过,涉嫌挪用资金;如果借款股东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职务侵占:
1、职务侵占罪(刑法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如股东迟迟未归还公司借款,甚至指示财务人员做账掩饰借款事实,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被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在(2009)桂刑再字第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借款股东为公司的董事长,其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在报销了20多万元后,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删除真账,掩盖其侵吞公司剩余款项的事实,属于借款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刑法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即使在股东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其曾经的借款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如在(2019)最高法刑申110号案件中,股东钟某称甲公司汇给乙公司的310万元,系经过董事会批准,属于借款,且乙公司已全部归还。法院则认为,股东钟某将甲公司资金310万元划至其实际控制的乙公司用于验资和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的规定。甲公司五名董事虽签署了同意借款的文件,但该文件无落款时间,而在文件上署名的杨某、邓某分别证实,事先并不知道股东钟某已将甲公司的人民币310万元借出,故该文件系事后补签,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四、实务中防范风险的建议
第一,公司治理层面。在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向公司借款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如对借款总额度、单笔借款额度、各股东向公司借款比例等实体条件进行设定,并相应设定程序性条件,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也可以视公司具体情况,约定关联股东/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应严格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真实交易层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等内容,视情况决定担保安排,尽量符合市场公允标准,股东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中,如股东借款用途为取得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财务资助规定,符合总额限制及表决程序要求。
第三,财务处理层面。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规范的财务处理,避免因财务处理不规范而引发法律风险。
第四,证据保留层面。注意保留好股东与公司间资金往来的记录及依据材料,如银行支付凭证、公司收据、借款协议等文件,以便在纠纷发生时举证证明借款交易的真实性。
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律师,中央电视台CCTV-12《我是大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山西卫视《顶级咨询》栏目嘉宾律师,《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点评专家,优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企业法律顾问。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