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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由谁承担?作者/张印富律师

作者:张印富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次举报

指点迷津.柳暗花明.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由谁承担?张印富律师

作者/张印富 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主任律师

有朋友问?自己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该认缴出资责任有谁承担?转让人转让股权后是否还要承担出资责任?

张印富律师答: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原《公司法》并无规定,在认缴制情况下,股东虽无须在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但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仍是一种维持公司信用的承诺。实务中空壳公司、股东以转让股权形式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大量存在,新《公司法》新增第八十八条规定,对此按下了暂停键。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转让人视不同情形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或完全责任。

一、“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所谓“未届期股权转让”,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股东出资认缴制,赋予股东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可以仅认缴出资,而不实际出资。未届期股权并不存在权利瑕疵,股东享有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利,允许未届期股权依法转让。结合公司法第47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但其不得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转让人在转让未届期股权时,出资义务随之转移,由受让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并实际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当出资期限届满后,受让人理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防止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尤其是转让人将未届期股权转让给不具有出资能力的受让人的情形。《公司法》规定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此时,受让人是第一顺位的出资责任人,优先以其财产向公司实际出资,受让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再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需注意的是,本条对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未设置任何期限限制,意味着在该股权多次转让的情形下,公司可以按顺序要求历次股权转让中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瑕疵出资股权”,分为两类:一是“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包括完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两种形式。其中,“完全未履行”是指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人根本未出资的情形,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是指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人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足额支付。二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在此情形下,股东虽然向公司交付了非货币财产,但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已认缴的出资额,系出资不实行为。《公司法》允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但股东承担的法定出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转让人仍需在股权转让后承担出资责任。对此,《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向转让人或受让人择一追缴出资,也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出资责任。

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该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不足情形的,仅由转让人承担,受让人无须承担出资责任。但“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由受让人承担。一般而言,受让人受让股权,最起码要查阅公司章程和出资证明书所记载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所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只要受让人证明其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公司文件表明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即已完成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证明责任。除非债权人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其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比如,受让价格明显异常,在价格谈判时已考虑到了出资瑕疵的情况。事实上,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下,受让人很难发现评估作价存在的问题,对类似债权或股权出资情形更是如此。受让人只要证明其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合理的核查,而仍不能发现出资不足或瑕疵,就可认定为“不应当知道”。在实缴出资多次转让的情况下,第一手转让人需承担责任,各依次转让的受让人均应在诉讼中予以追加,但都可以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进行抗辩,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按前述判断。

四、转让双方内部对出资责任有约定的,最终出资责任按约定承担

1、在未届期股权转让中,转让双方可以约定仍由转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受让人向其支付较高的股权转让价款。出资期限届满后,仍应由受让人按照《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向公司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股权转让双方间的约定,可以使受让人在履行出资义务后享有对转让人的追偿权。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擅长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