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印富律师
张印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7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如何认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作者/张XX

发布者:张印富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9日 18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典型案例】

如何认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甲某婚生女儿乙某、儿子丙X。2013年,甲某去世(甲某之配偶及父母先于其去世),其生前立遗嘱:“自愿将归我所有的房产遗留给孙女丁X”(丁X系丙X的女儿)。甲某生前与儿子丙X一家人共同居住该房屋,产权证由丙X持有保管。甲某去世后,乙某向丙X表示要继承房产未果,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定继承甲某名下房产。

诉讼中查明:甲某生前立遗嘱时丁X未成年,丙X及丁X在甲某立遗嘱时,向甲某表示接受遗赠,但未告知乙某。

法院认为:丁X是甲某的孙女,不是法定继承人,该遗嘱内容应视为遗赠,丁X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X表示,但丁X并未在六十日内向其他继承人告知过遗嘱内容及表示接受遗赠,故即使甲某所立遗嘱真实存在,亦应视为丁X放弃受遗赠。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归甲某所有房产由乙某、丙X按法定继承。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归甲某所有的房产由丁X继承。双方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律师解析】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民法典》第1133条第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和遗嘱继承都属于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如果立遗嘱人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则属于遗嘱继承;如果是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属于遗赠。如何认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就本案而言,丁X反败为胜,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主体?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通常情况下,接受遗赠的主体可以是受遗赠本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但放弃遗赠的主体,一般应为受遗赠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代为放弃。本案中,丁X未成年,其接受遗赠的表示由其法定代理人丙X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二、“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何时起算?

此处的“知道”应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但认定“应当知道”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六十日内”从何时起算?《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未规定,实践中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理解作出文义解释,即受遗赠人知道该遗赠后即开始起算;另种观点认为:自遗赠人死亡时开始起算;第三种观点认为:既要知道遗赠的存在,也要知道遗赠人死亡的事实,二个条件均满足时开始起算。

从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X表示出发,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遗赠是遗赠人生前作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遗赠人死亡前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因此,应把《民法典》第11241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和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人在世时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故六十日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知道遗赠之事,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本案中,丙X、丁X知道遗赠内容,应从甲某去世后开始起算六十日接受遗赠的期限。

三、如何认定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六十日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但未明确规定表示的特定对象及表示形式。

一般来说,意X表示可分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意X表示包括受遗赠人以书面的要式行为或口头的不要式行为,将其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X表示于外、使人知悉;默示的意X表示一般表现为受遗赠人以事实行为来表达其接受遗赠,如占有或实际控制遗产等。对于表示形式,《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如以实际行动作出接受或拒绝遗赠物的给付、请求给付遗赠物、不干涉遗赠标的物之处分等行为均可视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X表示。未以书面或口头表示接受,但其特定行为能够反映其接受遗赠,也应认定为接受遗赠,但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或放弃遗赠的程度,不能简单以未作出书面表示等,否认其接受遗赠的权利。

向何X作出表示,是否必须以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特定人为意X表示相对人,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采取从宽原则,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确有接受遗赠的意X表示即可,而不论该意X表示向何X作出,不必以向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等特定人作出为生效要件。而意X表示的相对方是否接受或认同受遗赠人的表示则不影响其效力。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受遗赠人方便及时地行使权利,防止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其权利未及时行使而丧失;另一方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受遗赠人必须以特定人为意X表示对象,加重了受遗赠人的负担,可能会导致受遗赠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真实意X的尊重,尤其有助于对遗赠人真实意X的实现,不能因为某些因素导致遗赠人的真实意X被轻易变更。本案中,丙X及丁X知道遗赠内容,在甲某死亡后,丙X作为丁X的法定代理人,持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和遗嘱,并与丁X一直在房内居住,表明了接受遗赠的态度,应视为以行为表示接受遗赠。因此,甲某的遗产按照遗嘱由丁X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擅长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