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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有效,为什么未能得到执行?

发布者:张印富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5日 2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书遗嘱有效,为什么未能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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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X与张X系夫妻关系,张X于20126月去世。张X于20198月去世。

张X生前于2011年自书遗嘱一份:我与配偶张X共有财产坐落于某区2号房屋壹套,我年事已高,现于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上述财产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份额留给长孙张X,属于张X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张X,2011XX日。

张X去世后,张X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2号房75%的份额。理由是2号房产是张X与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在先去世后,属于张X的50%所有权份额中有25%所有权份额归张X所有;张X去世后,属于张X的50%所有权份额及张X份额中属于张X的25%所有权份额应由张X继承。

张X的孙女张X提出异议,委托张印富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中查明,张X与张X生前曾于2007年立有共同遗嘱:诉争房产在张X和张X都过世后赠与长孙张X和孙女张X。故,张X主张应按2007年遗嘱继承诉争房产的50%份额。

张X认可2007年共同遗嘱,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张X2011年订立的遗嘱时间在后,故,应按最后订立的2011年遗嘱继承遗产。

【判决结果】

案涉房屋按照张X和张X2007年共同遗嘱执行,张X与张X各接受遗赠50%所有权份额。

【律师解读】

张X于2011年订立的自书遗嘱,能否变更时间在前的张X与张X于2007年订立的共同遗嘱内容,需要理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正确理解“遗嘱设立在后效力优先”的原则

遗嘱的效力来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特别是《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是这里所指的遗嘱,通常是指立遗嘱人单独所立的遗嘱。本案中,2007年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不能参照单独遗嘱有关撤销、变更的相关规定。

二、夫妻共同遗嘱虽然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但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有效

《民法典》和原《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不包括共同遗嘱,但也未禁止共同遗嘱的存在或否定其效力,共同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规定之外的遗嘱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第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共同遗嘱,应认定有效。本案张X、张X于2007年订立的共同遗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三、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

遗嘱人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夫妻双方立共同遗嘱后,双方均在世,有权对之前的共同遗嘱予以撤销、变更。但对于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自己财产部分的内容,法律无明确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区分不同情形的规定:“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遗产内容不可分割的共同遗嘱,撤销、变更遗嘱处分遗产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案张X和张X对遗产房屋处分的意愿紧密关联、互相约束,遗嘱内容属于一个整体,相互牵连、不可分割,在此情形下,张X“2011年遗嘱”与“2007共同遗嘱”意思表示相冲突,其单方变更遗嘱行为,即便自书遗嘱真实有效,也不能改变共同遗嘱内容,2011年遗嘱不能得到执行。

【律师建议】

继承纠纷案件往往使人处于一种压抑状态,更不愿看到亲人间为遗产分割而伤感情,应当珍爱亲情,理性思考,避免发生不该发生的官司:

第一,遗嘱继承纠纷既涉及到尊重去世亲人的遗愿,也牵扯到在世亲人间的感情,如能平和处理,尽可能不要打官司伤感情。

第二,在无法平和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不失为一种理性冷静的处理方式,但不可盲目诉讼,输了官司,伤了亲情,得不偿失。


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XX明!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擅长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