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印富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0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借款人在国外,出借人能否在国内法院起诉?
作者/张印富律师
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有朋友咨询:他人向自己借款期满不还,多次催要无果,现借款人长期居住国外,出借人能否在国内法院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张印富律师认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如果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可以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现结合成功代理的王某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以下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4日,王某(甲方、借出人)与黄某(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XX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银行向黄某支付出借款,黄某收到后向王某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双方续签一年。借款再次到期后,黄某拒绝偿还借款,理由是双方在国外合办的公司亏损,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及公司纠纷,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矛盾激化,黄某言称《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自己长年居住国外,王某在国内也奈何不得。王某遂向张印富律师咨询请求帮助,张印富律师了解情况后,建议王某可依法向法院起讼。王某接受张律师的建议并委托代理。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后,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未等法院判决就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拒绝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律师费。
【律师解读】
借钱容易还钱难,但久拖未果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启动司法程序,往往会很快得到解决,因为“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是正常人的正确选择。所产生的费用还要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有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打官司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保留了银行转款凭证和被告的收款收据,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认为双方还存在包括公司股权、公司经营债务等多个纠纷,不但不应该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还应当向被告支付赔偿款。但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从“一案一诉”“一债一还”的角度及时起诉,变被动为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二,打官司要主动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
一个案件纠纷可能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谁先起诉谁就占有首先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的主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是可以选择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不因被告居住在国外就无法起诉。
第三,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法院管辖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一是合同履行地点的单一化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合同履行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实际实施的地点。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双务合同,即当事人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行地点的情况下,履行地点的单一化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行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一为确定管辖的履行地点。
二是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三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是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