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印富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2日 6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亲办案例】
一张有路灯亮着的照片,为何影响了行政案件的结局?
作者/张印富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某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住户作为普通百姓,既不了解拆迁政策也不了解自己被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为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以已经公示了相关文件为由,拒绝提供住户们申请的政府信息。住户遂委托笔者和赵彬律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庭审中,该被告提交的主要证据中有一张照片,以此证实被告已经在工作日的白天内张贴了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为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住户的代理律师要求查看照片原件。从照片上看不清张贴文件的具体内容,无法证明被告已经张贴公示了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但发现照片背景远处的路灯亮着,当即指出:该照片是“夜间拍摄的”,因为白天拍摄的照片,不会有远处路灯亮着的背景,即便有路灯亮着,也不会显示到照片的背景中。被告一直表明于白天张贴告示公开公布信息,而其提交的证据照片中远处的路灯亮着,表明其是“夜间贴告示”,二者自相矛盾,无法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当庭要求被告解释,被告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法。最终,法庭采纳了住户方代理律师的意见。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作出的告知行为违法。
【律师评析】
这个案件,使笔者想起了世界十大奇案之一“月光下杀人案”中林肯与证人福尔逊一段对话:
1946年,林肯受朋友之托,以被告辩护律师的身份到美国阿肯色州法院查阅了阿姆斯特朗被指控“谋财害命”一案的全部卷宗,从中获悉全案的“核心证据”在于控方证人福尔逊向法庭提供的书面证言,“证明在10月18日的月光下清楚地目击了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在复审中,林肯与证人福尔逊有这样一段对话:
林肯:你发誓说认清了阿姆斯特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公尺,能看清吗?
福尔逊:看得清楚,因为有月光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
福尔逊:不是,我看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肯:你肯定时间在11点吗?
福尔逊: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头看了时钟,那时是11点1刻。
林肯问到这里,就转过身,发表了著名的辩护: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是10月18日晚11点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的脸,请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11点时月亮已经下山,哪里还有月光?退一步说,也许证人把时间记得不十分精确,时间稍有提前,但那时月光应是从西往东照,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的脸面对着草堆,脸上是不可能有月光的。”
在这场辩护中,林肯通过对证人证言的当庭质证,利用天文学知识,摆事实,讲道理,用强有力的判断和推理,推翻了证人的证词,澄清了事实真象,为阿姆斯特朗洗清了不白之冤。
本案中,“夜间贴告示”本身很滑稽,性质也很严重。白天拍摄照片不可能有远处亮着的路灯;即便白天路灯亮着,也不可能拍摄到远处的路灯亮光。
通过对一张有路灯亮光照片的质证,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打官司重证据,有时经验比知识更重要
打官司重证据,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是否具有“三性”,不仅要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有丰富的经验。赵括“纸上谈兵”,凭熟读兵书理论去打仗,结果被实战经验丰富的白起打的惨败。本案,被告“夜间贴告示”,可谓有“重证据”的法律知识,但“夜间贴告示”拍照制作假证,“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假的东西通常会留有蛛丝马迹。代理律师凭借法庭上的诉讼经验,固定对方的证据内容,识破对方骗局,关键时刻经验比知识更重要。
二、真相隐藏于细微处,细节决定成败
老子曾说: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说天下的大事都是从细小的地方一步步形成的。细节往往是事件发展的关键和突破口,能决定事件的走向。窥一斑而知全豹,从细微之处发现问题,往往是成功的特点之一。本案中,照片中的背景有路灯亮着,具备生活常识的人就会推断出是夜间拍摄的,被告工作人员“夜间贴告示”为了啥?暴露了什么,不言而喻。被告疏忽了这一小小细节,露出了马脚。偷鸡不成蚀把米,直接影响了案件的结局。
三、法律是用来惩恶扬善的,知识应该用在正当处
法律的本质是惩恶扬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恶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善就不能自由生长,受害的有可能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处理涉法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知识应该用在正当之处,不能凭借知识,钻法律漏洞,做违背法律本意的事情。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尤其需要成为具有知识的人员的自觉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是违法的,弄虚作假更是被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