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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银行转款凭证能否要回借款?

发布者:张印富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2日 7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仅凭银行转款凭证能否要回借款?
作者/张印富律师

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朋友间借款没有写借条,时空情势发生了变化,一方否认借款,另一方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通过诉讼要回借款?有观点认为,“孤证不能定案”,仅凭银行转款凭证,无法认定转款就是借款;没有借据也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起诉讼将无法得到支持。张印富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仅凭银行转款凭证,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依法得到支持并要回借款。现结合成功代理的H某诉D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如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H某与被告D某原是单位同事,彼此关系密切。被告得知原告的妹妹在某融资平台工作,便通过原告找到原告的妹妹参加投资理财。2015年,某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的理财本金无法收回,遂向原告诉说生活陷入困境,向原告借钱。原告为帮助被告度过困难,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X万元人民币。因是好朋友未写借条,也未明确借款期限。之后,被告调到另一个单位工作,原被告彼此来往逐渐减少,双方均未提及借款还款事宜。

20201月,原告得知某理财公司按比例返还了被告部分投资款,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这时,被告否认向原告借过款,称自己没有与原告签过借款协议,也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条或借据,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自己因原告的妹妹劝说理财损失严重,原告的妹妹应当赔偿。原告向被告转款并非借款,而是原告担心其妹妹受影响,向被告承诺支付的投资理财损失补偿款。现被告本金还未全部收回,原告还应履行承诺赔偿被告的全部损失。为此,双方翻脸,矛盾激化,由朋友变成了仇人。

原告非常气愤,受不了这样的憋屈,遂找到张印富律师寻求帮助,张律师了解案情后,分析了案件的风险,在劝说和解无望的情况下,代理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损失。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认可原告向其转账,但抗辩该转账系原告自愿代替其妹妹赔偿被告的理财损失,这既不合逻辑,也不合常理,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系被告投资款的返还义务主体,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曾承诺向被告返还投资款。原告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被告认可收到款项,所持抗辩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主张。按照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被告对其主张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透过本案,原告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但原有的情谊也不再拥有,“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有如下几点启示:

一、朋友间借款也要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据,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朋友负责

民间借贷纠纷的难点往往是对借款事实的认定缺失直接的证据证明,很多原本很好的朋友,就因借钱时没有书面借据后发生纠纷,酿成“人财两空”。“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签订借款协议既不影响朋友关系,也是对自己、对朋友负责。不写借据,看似朋友相互信任“够意思”,实则埋下发生纠纷的隐患,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在诱发纠纷,特别是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更容易理不清引发纠纷。

二、朋友间借贷也要有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不因是朋友关系而转移或减少。在借贷关系中,原告基于借款关系主张返还借款,负有对借款合意成立和款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通常情况下,要有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先小人后君子”,如果对方是君子,并无额外增加他的责任;如果对方是小人,那也不会上他的当,想耍赖无门,有利无害,可以防范风险杜绝隐患。这些常识都懂,但因朋友关系容易被忽视,一旦发生纠纷就处于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专业的事情由专业人员去解决,效果更好。本案中,被告明知不存在“借条”,向原告扬言“您有能力就去告”,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原告在处于非常被动尴尬的情况下,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了借款,应该说是一种理智聪明的选择。

三、被告无法否认收到银行转款的事实,但其否认是借款,就应当承担转账款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银行转账款,这是可以通过第三方查证的事实,被告认可不认可都无法否认,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视为完成了存在借贷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抗辩该转账款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亦需要举证证明,诉讼中实现了举证责任转移,被告举证不能,既要承担法律不利后果。本案中,一方面,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系投资款的返还义务主体,另一方面,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曾承诺向被告返还投资款。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返还借款。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