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抚养权判决的核心标准是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而非父母的意愿或情感需求。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亲子关系、品德修养等多重因素,同时赋予不同年龄段子女相应的话语权。
不满 2 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特殊情况① 母亲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共同生活;② 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抚养;③ 其他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情形(如母亲服刑、经济条件极差);④ 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且对子女无不利影响。
2-8 周岁,按 “最有利于子女” 原则判决,特殊情况:一方有以下情形可优先考虑: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不利于成长;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④ 对方患严重疾病或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情形。
已满 8 周岁,必须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子女可出庭明确表达抚养意愿,法院会将其作为判决核心依据(参考 2025 年大余法院案例:13 岁女孩愿随母亲生活,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