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杰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福建

郭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1-23:59

  • 执业律所: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6011321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发布者:郭杰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568人看过举报

  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彩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贾某某妻子,特别授权。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孟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7000元。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雇佣我为其开大货车,月工资10000元,从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8月4日,除已付工资外,至今还欠我17000元未付,我多次讨要无果,无奈特提起诉讼。

被告贾某某辩称,目前确实还欠原告17000元工资,但是原告在开车期间因其操作失误造成车辆损坏,所以原告也应赔偿我方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大货车,月工资10000元,雇佣关系解除后,至今尚欠原告工资17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7000元未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劳动报酬1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贾某某承担,并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孟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翟格格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福建 厦门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6011321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58266

  • 昨日访问量

    27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