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设计师入职关联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被公司单方辞退,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维权。
涉案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一致,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公司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合作,转账备注也标注为 “劳务费”,并非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在指定场所办公、定期获取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薪资标准,因劳动者未能举证月工资 20000 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用工超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同时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还应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令公司合计赔付 25606.68 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备注劳务费、关联主体推诿等方式规避用工义务。劳动者要注意留存考勤、沟通记录、薪酬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李艳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