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群众误以为只要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发生事故就必须先全额承担交强险限额赔偿,无锡中院这起二审改判案件厘清法律边界。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鉴定属轻便摩托类机动车)与轿车相撞,致行人死亡,双方负同等责任。一审以该车属于机动车,判令徐某先在交强险限额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任划分。二审法院查明,该电动三轮车不在工信部机动车名录,无法上牌、无法购买交强险,不能投保并非车主主观过错,若强制车主承担交强险先行赔付义务明显不公,依法改判:先扣除轿车方交强险 19.8 万元限额,剩余损失双方各承担 50%。
普法提醒:1. 合规机动车必须上牌、持证、投保交强险,未投保需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赔偿;2. 非标电动三 / 四轮车无法登记投保,事故赔偿不适用交强险先行赔付规则;3. 购买代步车辆优先选择工信部合规车型,规避上路、理赔双重风险。
李艳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