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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张XX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丽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3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XX、张XX、李XX、王XX、徐XX、李XX、张XX、李XX、刘XX于2018年3月2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18年5月4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张XX、张XX、王XX、徐XX、李XX、张XX、李XX、刘XX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李XX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8〕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张XX、李XX、王XX、徐XX、李XX、张XX、李XX、刘XX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XX、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郭XX、张XX及其辩护人高X、李XX及其辩护人谷XX、王XX及其辩护人董XX、徐XX及其辩护人李XX、李XX及其辩护人王XX、张XX及其辩护人王XX、李XX及其辩护人张XX、刘XX及其辩护人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张XX、李XX、王XX、徐XX、李XX、张XX、李XX、刘XX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又采取胁迫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第(七)起犯罪事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张XX、张XX、李XX、徐XX、李XX、张XX、李XX、刘XX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第(一)、(二)、(三)、(四)、(五)、(七)起犯罪事实,王XX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第(一)、(二)、(三)、(四)、(五)、(六)、(七)起犯罪事实。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九被告人均系主犯。张XX、张XX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九被告人均当庭悔罪,可从轻处罚,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XX、张XX、李XX、王XX、徐XX、李XX、张XX、李XX、刘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张XX、张XX、李XX、王XX、徐XX、李XX、张XX、李XX、刘XX退赔任宗专5000元、安西垒3000元、刘XX150元、濮阳县文留镇第三初级中学5300元,王XX退赔王XX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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