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丽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X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X、孙X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豫0928刑初8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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