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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胡X交通肇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丽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X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X、孙X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豫0928刑初8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原审被告人王X、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帮助胡X毁灭证据,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孙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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