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祖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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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后在单位休息区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刘祖雷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8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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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2018)赣10行终9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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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2018年5月2日,该支行行长安排陈某负责某项工作,需在次日上午下班前完成。当日晚21时54分陈某见完客户后回到单位,来到其电脑旁边。两分钟后,陈某离开去隔壁库房。次日,支行行长发现陈某仰躺在库房的值班床上,经呼喊毫无知觉,便拨打电话报警。医务人员赶至现场经查验后宣布陈某死亡。

 

2018年5月9日,银行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认为:1、陈某来到库房休息,其工作状态已经结束;2、支行当日并未安排陈某值晚班,陈某加班结束后到库房休息应当属于个人行为,没有用人单位领导指派,此时库房已经变成了其休息的场所,不是工作岗位或工作岗位的延伸,此后的时间也不属于工作时间,而是属于个人的休息时间;3、陈某是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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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观点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能否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通常理解,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加班、完成临时工作安排的劳动时间;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所在的岗位或者单位安排职工所从事工作的岗位,也包括单位为解决职工在工作期间合理的生活、生理需要而提供的场所以及其他适当延伸的场所

能否认定职工属于工伤,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在单位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如此,亦更能体现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文关怀。

 

首先,陈某5月2日晚见完客户后返回单位的目的是完成支行行长交代的任务。陈某显然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下班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客户经理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单位加班的情形。

其次,人社局对陈某是否完成该项工作情况未予查清,以陈某空手离开工作场所到库房休息就认定陈某工作任务完成,加班状态结束,显然是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

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因此,法院认定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刘祖雷,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团队负责人。1.风控狮合伙人、风控猫劳动用工法律体检平台特聘讲师、风控狮劳动用工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120********1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