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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2017)沪0105民初1160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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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日,李某与公司签订自当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均有权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李某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李某承诺遵守《员工手册》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所有规定。公司《员工手册》第6.3条载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所在劳务公司:……6.3.19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2015年5月27日,李某因嫖娼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2015年6月15日,公司发出《关于对于李某等两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载明“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七章6.3.19之规定,作出对李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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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形,且因其行为被行政拘留期间,也同时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连续旷工的情形。故公司根据李某的行为和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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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案例
(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998号
法院认为,员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五日,期间必然造成因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持续旷工多日的实际后果。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实际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故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