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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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吴丁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10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原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XX公司负责人,住樟树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广东XX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张XX出庭支持公诉,卢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周X(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注册成立XXX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周X,注册经营地位于上海XX**楼。XX金融公司在不具备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资格,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相关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及门店,通过“XX财富”、“XX宝”、“亿宝贷”等平台发行线下、线上P2P理财产品及政信通“幸福之路”产品,采取媒体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承诺5.4%至15%不等的收益率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8年4月9日,周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7月,XX金融公司佛山XX公司(以下简称“佛山XX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刘X(另案处理)。2016年4月,XX金融公司佛山XX公司(以下简称“里水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曾XX(另案处理),2017年4月,被告人卢X担任里水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该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及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经统计,卢X在任职里水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5371万元,其中已兑付1054万元。2018年4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XX金融佛山XX公司将卢X抓获。

  关于被告人卢X称其担任XX里水分公司负责人的时间是2018年1月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虽然XX里水分公司是在2018年1月才将负责人从曾XX变更登记为卢X,但结合XX里水分公司的诸多员工的证言可知,卢X在2017年4月就已经开始负责XX里水分公司的全面工作,而曾XX只是偶尔出现在里水分公司,里水分公司的事务决策及汇报由卢X决定,足以证实卢X从2017年4月开始就已担任XX里水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辩护人提出卢X仅在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并未承担里水分公司全面工作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综上,卢X的该点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卢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数额问题,经查,统计XX金融公司的相关后台数据可知,卢X在2017年4月担任XX里水分公司的负责人之后参与吸收公众资金数额为5437万元,卢X本人及其亲友参与投资的行为,事实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XX金融的影响力,故其本人及其亲友参与投资的金额不应予以扣除。但由于公诉机关仅指控卢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数额为5371万元,故仅在公诉机关的指控范围内就低认定5371万元为卢X的涉案金额。

  关于被告人卢X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卢X归案后对其从2017年4月开始担任XX里水分公司负责人并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等主要事实未作如实供认,庭审中亦予以否认,不属于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作为XX金融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卢X所负责的里水分公司所吸存的资金均转入总公司指定的账户,相关分公司的租金及员工的工资收入均来源于总公司支出,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依照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吴丁娟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以地级市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加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之前,吴丁娟律师在多个政府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60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