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耕律师
李华耕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西-新余专职律师执业1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阜阳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华耕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高XX、阜阳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01民终1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革,阜阳市XX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XX公司,住所地阜阳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795XXXX5057L,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革,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746XXXX6652L(1-1),主要负责人:A,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所,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肥东县XX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1,女,2009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2,女,2017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3,男,2017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52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合肥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551XXXX4225L,法定代表人: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754XXXX7916L(1-1),负责人:A,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077XXXX9344G,法定代表人: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745XXXX5466U,负责人:XX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水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683XXXX7755C.法定代表人: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新余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XXXX937033220,法定代表人:A,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XX、阜阳市XX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蔡传所、A、B1、B2、B3、C、合肥XX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D、E、桐庐XX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吉水县XX公司、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新余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致一审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A、阜阳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C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D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新余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新余市政协委员,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专业咨询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新余
  • 执业单位: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5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