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06民初1257号 原告:A,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汉族,系原告儿媳, 被告:A(又名B只),男,汉族, 原告A诉被告B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新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荣
赵君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