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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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XX与陈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君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1日 673人看过 举报

2020-07-2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苍XX诉被告陈XX、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陈XX、被告李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XX、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苍XX诉称,2013年12月8日,被告陈XX以“安阳水天苑三标段项目部”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2014年12月8日,陈XX、李XX(陈XX丈夫)共同向原告等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二人共同表示担保该笔借款于2015年11月8日前将所有借款及本金还给原告,同时以陈XX独有房产作为抵押,交付了房产证。但承诺期限到后。二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向其催要,他们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至今。经查,“安阳市XX三标段项目部”没有任何官方注册登记信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行为实施人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陈XX向原告偿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4年12月8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XX对上述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陈XX、被告李XX共同辩称,本案应中止审理。二被告曾为夫妻,于2015年6月3日离婚,被告陈XX和李XX分别是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安阳XX公司)建设项目经理和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因安阳XX公司资金困难,由被告陈XX以项目部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用于安阳XX公司的项目,随后陈XX向原告借款及李XX向原告承诺还款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安阳XX公司及李XX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安阳市非法集资小组列为帮扶对象,原告的借款应当通过政府的处置行为实现,现政府在处理期间,故应当中止审理。本案借据记载内容没有约定利息,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当支付利息,另外即使双方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也不应当超过年利率4%,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5%计算,不应当予以保护和支付。对原告主张利息的部分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被告陈XX向原告苍XX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2013年12月8日今借到苍XX现金叁十万元整¥300000元经手人陈XX”。该借条上加盖有“安阳市XX三期”印章。2015年11月9日,被告李XX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本人同意年底之前把本金付清李XX2015年11月9日”。被告陈XX与被告李XX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3年7月31日在安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发结婚证。
以上事实,原告苍XX提交的证据为:借据1份、被告李XX出具还款承诺1份、被告陈XX、被告李XX共同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份、音频资料1份、银行流水单1份、婚姻登记信息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被告陈XX、被告李XX提交的证据为:安阳X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1份、安处非(2015)39号文件一份、龙安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1份、安阳市XX公司监管帮扶工作组出具的证明一份。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被告陈XX向其借款30万元,被告李XX承诺共同偿还该借款,且被告陈XX与被告李XX系夫妻关系,因此应由被告陈XX与被告李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此原告提交了借条、还款承诺书、婚姻登记信息,二被告对借条、2015年11月9日被告李XX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婚姻登记信息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与被告陈XX、被告李XX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二被告共同辩称,该借款为安阳XX公司水天苑项目部借款,二被告均为该公司人员,被告陈XX的该借款行为为职务行为,不应由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且安阳XX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纳入安阳市监管帮扶企业,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对此被告提供了非法集资相关文件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借条上虽加盖有“安阳市XX项目三期”印章,但二被告未提供安阳市XX项目真实存在及该项目为安阳XX公司开发的证据,因此对被告辩称案涉借款人为安阳XX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安阳XX公司与原告苍XX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安阳XX公司并未因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或检查机关立案,因此对被告辩称本案应中止审理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30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提供银行流水及高XX电话录音,但该银行流水并不显示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账户名,原告与高XX的通话录音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对该30万元利息有相关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息1.5%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从2014年12月8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对此原告提交了二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二被告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案涉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且被告李XX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还款承诺书,因此二被告还款期限应为2015年12月31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苍XX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苍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235元,共计8035元,由被告陈XX、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君伟律师,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交通肇事、刑事辩护等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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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520********8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