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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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胡某、倪某某、某某甲保险公司、某某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推翻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为委托人争取近19万赔偿款)

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0日 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2017年9月15日15时00分许,倪某某驾驶湘D321RR小车搭乘唐某某甲、唐某某、廖某某、王某沿解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二环灯控路口时左转弯掉头时,遇胡某驾驶湘D0NN67小车沿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造成两车相撞四人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3天,出院后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九级、十级,误工期评定为120天、住院期间计护理期、营养期。经查,肇事车辆湘D0NN67的车主为胡某,该车辆在某某乙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肇事车辆湘湘D321RR的车主为倪某某,该车辆在某某乙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给唐某某及其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较大的精神伤害。

唐某某多次找各方协调赔偿事宜,均因分歧较大未果。无奈之下,唐某某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依法维权。

2.办案经过

本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本案中唐某某还缺少大量证据或大量资料有待完善,连基本的两家保险公司保单都没有,也没有两方被告司机的身份资料(立案必备)。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律师立即指导唐某某本人到某交警大队协调调取保单和身份资料的问题。唐某因其个人原因,未能办妥。随后,本律师再次派助手带唐某某到某交警大队再次办理,也未能顺利落实。考虑到事情繁忙,本律师联系上了胡某和倪某某本人,反复解释了经过和想法,最终胡某和倪某某同意提供了照片。至此,第一项事务完成。

经了解,唐某某是某铁路工务段职工,收入待遇比较稳定,可以按照城镇户籍处理其赔偿事宜。本律师又指导唐某某向所在单位调取了工资单、社保清单等证据,证明其身份和收入能力,并确认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得到的实际补贴(用于计算误工费)。至此,第二项事务基本完成。

由于我国非法律规定的误工费是“减少的合法收入”,若当事人的收入超过了纳税基数,则应当纳税,否则法院可能不予以支持。考虑到唐某某的公司已经超过纳税基数,如于是本律师又再次指导唐昭云向税务部门调取了纳税证明,向社保部门调取了社保清单,详细证明了其合法的收入能力。至此,第三项事务基本完成。

连同鉴定意见、病历等资料一起,本律师及助手在准备好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因唐某某希望能快速处理本案,希望能和保险公司调解处理。本律师又直接联系上某某乙保险公司,递交了一整套证据材料用于报批理赔数额。前后经过了一个月左右时间,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失败后,本律师再次准备证据材料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将胡某、 倪某某、两家保险公司全部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求被告赔偿23.3万元赔偿款。

开庭时,某某甲保险公司代理人出示了投保时的“格式合同”,试图按照赔偿系数免去大部分赔偿义务,被本律师当庭引用合同法解释二和其他规定予以驳斥。最终,蒸湘区法院也对某某甲保险公司的该观点不予采信,并判决唐某某胜诉,胜诉金额近19万元。

一审之后,某某甲保险公司和某某乙保险公司均对本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律师点评:

如遭遇交通事故,应当注意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办理,尤其是在证据收集方面。司法诉讼活动是一项非常专业细致的工作,绝非在网上检索几个案例、免费问几个简单问题、查阅几个简单的法条就可以自行“操刀”的。专业的律师可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斌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法学教育界的“黄埔军校”——西南政法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是校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