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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XX公司与A、B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衡阳市XX公司与A、B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06民初1342号
原告:衡阳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17号永兴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
被告:A,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舍为公司)与被告A、B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A、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舍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A返还占有的舍为公司财产现金3705.43元及公司财务资料;2、判令被告B返还占有的舍为公司财产现金107500元及公司财务资料;3、判令被告B赔偿舍为公司财产损失1037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舍为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11月20日,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公司股东分别为A、B、C,其中,A担任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A担任公司监事,2016年6月18日,A、B与C签订《退股协议》,约定A、B将二人所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许亮,协议签订后,舍为公司发现A、B在签订协议前,有转移、侵占公司财产和财务资料行为,且拒不归还给公司,衡阳XX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A辩称:1、对舍为公司诉请返还的3705.43元有异议,其中涉及经营者A的1970.91元不是舍为公司的,不应退还给衡阳XX公司;2、在《退股协议》中约定了舍为公司要支付A十多万元的款项,他扣留这1734.52元是用于抵偿前述欠款;3、他在公司任职期间,并不负责公司财务业务,也没有经手过任何公司财务资料,相关资料是由公司会计及A持有的,
被告A辩称:1、他没有拿过公司的财务资料,舍为公司称他侵占公司财务资料无事实根据;2、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沛鸿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指派他为舍为公司代购一批手机,他自行垫付了相应货款,所代购的手机也已交付给衡阳舍为公司,该107500元是舍为公司在2016年6月4日向沛鸿公司支付了该笔货款后,沛鸿公司偿还给他的前期垫付货款,该笔款项与舍为公司无关,舍为公司自身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他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沛鸿公司营业执照、贷款明细清单、网络订购数据清单、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中国银行收费凭证、贷款还款回单、舍为公司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综合业务代办协议、佣金账户及付款清单、舍为公司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舍为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合作协议、门店清单协议、转让补充协议、领款凭单、收条、证人邱武的证言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原告舍为公司提供的退款申请表、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A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认为退款申请表中的收款人虽为A,但收款账户却是A的,且银行电子受理凭证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实沛鸿公司在2016年6月8日将应退还给舍为公司的107500元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了A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对舍为公司提供的录像、录音资料,A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证明了沛鸿公司退还舍为公司货款107500元的具体经过,以及A在与舍为公司发生纠纷后,要求沛鸿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材料的经过,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舍为公司提供的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青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A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A有占有公司财务资料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对舍为公司提供的退股协议,A、B均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该退股协议是三方自愿签订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证明了A与B、C于2016年6月18日就转让B、C在舍为公司的股权签订了书面协议的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舍为公司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A、B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他们对该份证据所提及的事实不清楚,且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对舍为公司申请本院从中国建设银行调取的A***账户明细清单,A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证明了A该银行账户在2016年5月至6月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舍为公司申请本院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衡阳XX业部调取的快运运单,A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A提供的关于01lydyh01沃易购01lydyh01平台在衡阳落地执行的合作协议,舍为公司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该份证据是A代表舍为公司签订的,不能证明是其个人与沛鸿公司的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证明了A与沛鸿公司就合作运营01lydyh01沃易购01lydyh01平台签订了书面协议的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A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A为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A垫付107500元货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中所陈述的A垫付手机货款的经过与A本人当庭陈述的事实不一致,亦未得到舍为公司的认可,且舍为公司提供的录像、录音资料中,沛鸿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亦否认了该份证据所陈述的事实经过,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20日,舍为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股东为A、B,A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2015年3月,舍为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加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新增A为公司股东,变更A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2014年,舍为公司与中国XX公司签订了《综合业务代办协议》,并指定A为舍为公司的佣金收款人,提供了A的***账户为指定收取佣金账户,此后,中国XX公司逐月将合同约定的佣金提成支付到A的账户,其中,中国XX公司将2016年5月的部分佣金提成3705.43元支付到A的账户,2016年6月4日,舍为公司通过01lydyh01沃易购01lydyh01网络平台,以01lydyh01冲量01lydyh01名义,向沛鸿公司发出100台乐视2实力版手机订单,并通过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贷款的形式,向沛鸿公司支付了108000元货款,2016年6月8日,沛鸿公司根据舍为公司的申请,在扣除500元手续费后,将剩余107500元货款退还至A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16年6月18日,A、B、C三人就B、C将其所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A一事,签订了一份《退股协议》,协议签订后,三方就退股协议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同时,舍为公司发现A、B代公司收取的前述款项未予返还公司,三方经协商无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5年1月间,舍为公司与A先后签订《合作协议》及《转让补充协议》,双方约定,A将其所有的衡阳市XX手机门店转让给舍为公司,协议签订后,舍为公司取得了衡阳市仕成通讯手机门店的实际经营权,但未向中国XX公司变更该门店的经营者信息,仅将佣金收款人和账户信息变更为A及A的***账户,
再查明,2016年8月,因舍为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174200元(包含2016年6月4日的108000元贷款)及利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以舍为公司、A、B、C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舍为公司、A、B、C于2016年10月20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借款174200元及利息,并自愿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律师代理费4480元及案件诉讼费3418元,截至2016年12月13日,舍为公司共计支付了186730.45元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用于履行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A、B是否侵占了舍为公司的财务资料问题,舍为公司虽诉称A、B在转让公司股份后,仍持有公司财务资料,并拒绝交付给公司,但舍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该部分事实亦未得到二被告的认可,XX为公司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对舍为公司请求A、B返还公司财务资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舍为公司诉请A返还的3705.43元是否属于公司财产,A是否应当返还该3705.43元的问题,经庭审查明,舍为公司在2015年1月间,依法受让了A所有的衡阳市仕成通讯手机门店,并取得了实际经营权,因此,衡阳市仕成通讯手机门店2016年5月的佣金提成款应由舍为公司享有,故对于A以衡阳市XX手机门店2016年5月的1970.91元佣金提成不属于舍为公司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A虽然获得舍为公司的授权收取上述佣金提成,但在其转让其公司股权后,其所掌握的舍为公司佣金提成款应返还舍为公司,故舍为公司要求A返还3705.43元公司资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3、舍为公司诉请A返还的107500元是否属于公司资金,A是否应当返还该107500元并赔偿舍为公司财产损失10372元的问题,经庭审查明,根据沛鸿公司提供的退款申请表记载内容显示,沛鸿公司退还的17500元货款,系在扣除500元手续费后,退还舍为公司已支付的剩余货款,该笔款项应归舍为公司所有,A虽辩称该107500元是沛鸿公司偿还给他前期垫付货款,该笔款项与舍为公司无关,但A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该部分事实亦未得到舍为公司及沛鸿公司的认可,故对A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A身为舍为公司的股东,也是舍为公司的监事,本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履职,忠于公司,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但A在转让其公司股份后,无正当理由占有舍为公司资金,且拒不返还,导致舍为公司资金链困难,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核定,A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为7768.88元[(186730.45元-174200元)×(108000元÷174200元)],故舍为公司要求A返还107500元公司资金,并赔偿公司财产损失1037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衡阳市XX公司佣金提成款3705.43元;
二、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衡阳市XX公司货款107500元,并赔偿财产损失7768.88元;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A、B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被告A负担100元,被告A负担2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A人民陪审员B道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谭    雅    之
校对人:谭 雅 之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斌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法学教育界的“黄埔军校”——西南政法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是校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