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信用卡中心与A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8民初186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XX,
法定代表人:A,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
原告上海XX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A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XX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XX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A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石 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XX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