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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与E、F、G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C、D与E、F、G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08民初841号
原告A,女,
原告A,女,
原告A,男,
原告A,女,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
被告A,男,
被告A,男,
原告A、B、C、D为与被告E、F、G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8月5日,本院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及四原告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C、D,被告A、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3月11日,原告A与被告B(由被告C代签)、被告D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三被告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XX房屋的东头一、二层和第二间的一层,2013年5月23日,原告A又与被告B签订了另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A承租上述房屋后屋楼上一层以及前屋靠东头的第二间房屋,以上租赁房屋系供原告A,原告A、B、C的父亲D、母亲E,原告A的岳母B、妻舅C等人居住之用,由于该房屋未依照相关法律及行业标准之规定设计、施工,租赁房屋一、二层之间的楼梯没有栏杆及扶手,阶梯高度约至20厘米,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17.5厘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致原告A、B、C的父亲,原告A的丈夫B于2013年11月8日17时许,在下楼梯时摔倒并头部严重受创,A先后在南华XX医院、衡阳市XX医院、南华XX医院治疗并最终于2014年3月28日不幸去世,三被告作为出租人,应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租赁物,死者A的死亡系三被告提供的租赁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所致,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四原告348954.44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四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以证明四原告与死者A的亲属关系,是合法继承人;
3、三被告户籍资料,以证明三被告主体适格;
4、华兴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以证明三被告侵权事实,且原告就该案乡公安机关报案;
5、现场图,以证明现场楼层在设计施工缺陷、有安全隐患;
6、附二医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报告书、发票,以证明A在附二医院住院治疗的基本情况;
7、衡阳市XX医院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检查报告单、发票,以证明A在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基本情况;
8、附一医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验报告、诊断报告、疾病诊断书、发票、费用清单,以证明A在附一医院住院治疗的基本情况;
9、诊断病历,以证明A后续治疗基本情况;
10、谈话笔录3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11、租房合同,以证明原、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12、证人A、B、C的证言,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A、B、C认为,对证据1、2请求法庭依法核实;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5、9表示不清楚;对证据6、7、8中死者A患有老年痴呆、高血压等疾病无异议,对其他诊断被告不知情,对具体花费也不清楚;对证据10的真实性有异议,两位证人均系原告的亲戚;对证据11无异议;对证人A的证言有异议,对证人A、B的证言无异议,
被告A、B、C辩称,1、被告仅与原告A签了租房合同,且合同中并未说明其是与其父母共同居住;2、原告A租房之初已经知道房屋楼梯没有扶手,但未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被告安装扶手;3、死者A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上下楼梯需要他人搀扶;4、原告A尚拖欠被告1年的房租,综上所述,被告对A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A、B、C提供了以下证据:
租房合同2份,以证明原告A欠原告方两年的房租,且租赁房屋是出租给原告A的,而非其父亲A,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四原告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出租房屋系租给原告一家人共同居住的,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2、3体现本案原、被告身份信息情况,证据4体现原告A因向被告B主张赔偿事宜而发生冲突的情况,证据6、7、8反映死者A因事故先后于南华XX医院、衡阳市XX医院、南华XX医院住院治疗以及既往病史情况以及住院花费情况;证据11的租赁合同体现原告B与被告C、D的租赁关系,以上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的图片无法确定是否拍摄自租赁房屋,且三被告亦表示无法看清,故本院对于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9的门诊病历未加盖相关出具单位的公章,无法核实其真伪,且因诊断内容字迹潦草亦无法清晰体现诊断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10的谈话笔录以及证据12的证人证言均系与四原告有厉害关系的亲友所出具,对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情况,三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此二证据的其他部分,本院不予确认,
对被告A、B、C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其来源与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因经营药材生意需要仓库及住处,2013年3月11日,原告A与被告B(系其妻子即被告C代签)、被告D(系被告B、C之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位于衡阳市蒸湘区XX房屋的东头第一、二层和第二间的第一层,租赁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3年5月23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另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A承租上述房屋后屋楼第二层以及前屋靠东头的第二间房屋,租赁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租赁开始后,原告A的岳母B及原告C、D、A的父亲E、母亲F(本案原告之一)等人陆续住进该租赁房屋,其中A居住在后屋第二层的一间房屋内,要上至该房屋,需经由前屋内一、二层之间的楼梯,该楼梯没有护栏及扶手,
另查明,2013年11月8日17时许,A在租赁房屋的前屋上下楼梯时不慎摔倒,以致头部严重受创,事发当天A被送至南华XX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老年性痴呆等,住院35天后于2013年12月13日转至衡阳市XX医院住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脑外伤、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老年性痴呆等,住院34天于2014年1月16日出院,2014年2月3日进入南华XX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继发性癫痫、癫痫持续状态、脑干梗塞、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肺部感染、脑外伤术后等,出生于1948年5月25日的A于2014年3月28日去世,
又查明,死者A在上述三个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门诊治疗费3884.25,住院医疗费226025.36元,共计229909.61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A、B作为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物,但被告A、B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提供的租赁房屋的楼梯没有扶手,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告A、B在明知四原告亲属C患病的情形下,仍未对其居住在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内进行阻止,亦未在租赁期内修建楼梯扶手,以致A在途经该楼梯的过程中摔倒,造成重型闭合性脑外伤,并最终导致A死亡,A的死亡后果与租赁物存有安全问题存在法定的因果联系,被告A、B对此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方在明知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仍让其身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老年性痴呆的亲属A居住在必须通过存在安全隐患楼梯的租赁房屋内,且未对该楼梯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亦未陪同及看护A上下楼梯,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的结果承担主要的责任,被告A虽在租赁合同上签字,但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A拥有合法租赁权,三被告亦主张仅被告A、B系租赁房屋的合法租赁权人,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原告A与被告B有合同关系的主张,并要求被告A对四原告进行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并限于原告的请求、相关统计数据以及法律之规定,本院核定四原告因A的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229909.61元,2、丧葬费53889×0.5=26944.5元,3、死亡赔偿金10993元/年×15年×100%=164895元,4、护理费酌情认定为100元/天×93天=9300元,5、营养费酌情认定为1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为60元/天×93天=5580元,7、交通费酌情认定为93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488559.11元,本院认定四原告的损失由被告A、B赔偿10%即48855.91元,四原告自行负担90%即439703.2元,被告A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C、D、E、F48855.91元;
二、驳回原告C、D、E、F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5元,原告A、B、C、D负担1931元,被告A、B负担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谢 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A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斌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法学教育界的“黄埔军校”——西南政法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是校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