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滑进行法庭辩论,不请律师照样打好官司系列八
一、法庭辩论的概念
法庭辩论是指在裁判人员主持下,诉辩(起诉方答辩方)双方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口头阐述、反驳与论证的项诉讼活动。
二、法庭辩论的作用
法庭辩论的核心作用是将事实认定、法律规范和裁判请求链接起来,通过诉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交锋,?厘清事实真伪、检验证据效力、论证法律适用?,为公正裁判提供直接依据,依法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之间的关系
法庭调查是法庭辩论的基础和前提,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不仅是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机的衔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而且还为如何适用正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论述,帮助裁判者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进而依法公正裁决。
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陈述、举证质证、回答法官提问,也具有法庭辩论的功效。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的辩论,体现在对证据三性两力的对抗上,这种对抗针对的是案件事实本身,目的是要让每一个证据证明的事实更加准确明了。而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则围绕者证据之间的联系、证据闭环和如何进行法律适用问题而叙事的。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既相对独立却又紧密联系,既不能将两者机械割裂更不应混为一谈。
四、法庭辩论的准备
精彩的有质量的高效法庭辩论从来不是当庭即兴发挥,而是庭前有准备、庭中有记录和临场有应变及良好发挥共同作用的结果。故庭前应预估案件争议焦点、准备案件辩论提纲、关注重视庭审中裁判者关心的问题等。
(一)预估案件争议焦点
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审理案件的主线,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一般表现为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争议焦点两大类。
比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预估本案件的争议焦点。
1.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方提供了送货单、被告代表签收单、被告方的验收合格单,被告方提供不了已经付款的转账记录等付款资料。
2.买卖合同中原告计算货款金额及违约金计算错误,被告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原告没有计算在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合同约定或者违约金过高需要调整等。
比如侵权责任纠纷,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预估本案件的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医疗费票据支撑,也没有进行三期鉴定结论予以支持。
2.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不听劝阻和制止,擅自戏耍宠物造成的损害,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二)准备案件辩论提纲
版本一:一分钟版本,在法庭时间紧张,若法庭后续还有庭审,法官比较着急时使用。简明扼要的将核心观点进行陈述,只讲结论、关键事实和关键法律依据。庭后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者代理词予以补充。
版本二:五分钟版本,将辩论时间控制在五分钟内,主要围绕法庭归纳争议焦点逐项展开,做到证据扎实严密、法律依据充分、结论明确简洁。
版本三:完整书面意见版本,用于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代理意见),强化有利案件事实、夯实证据基础、形成证据锁链、法律适用明确、类案观点鲜明和裁判请求合理。
(三)关注重视庭审中裁判者关心的问题
裁判者在法庭调查中追问的问题,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等往往就是裁判的关键点。在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应及时记录裁判者关注的事实、证据、金额计算、责任分配、诉讼时效和法律适用问题,在辩论阶段优先回应。
如果裁判者反复追问某一个点“货款为什么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否有代收资格”、“或者裁判者对某一个情况问询了两次以上时”,辩论时就要调整策略,对裁判者关心的问题进行重点论述。
同时在庭审中也要记录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庭审中支持其抗辩的主要观点及反驳我方的观点、事实、证据等,在法庭辩论阶段予以驳斥或回应。
五、法庭辩论的顺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一般会进行法庭调查小结,争议焦点提炼,询问当事人是否认可裁判者提炼的争议焦点,当事人若认为裁判者提炼的争议焦点不正确或者有遗漏,可以和裁判者进行沟通补充。
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上述顺序依次发言。第一轮辩论主要围绕争议焦点逐项陈述,控制时间,突出主线。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再次按照顺序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可重复已经发表的意见,针对对方第一轮意见进行回应,抓对方漏洞、矛盾和法律适用错误。经过一轮或者几轮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六、法庭辩论的架构
(一)一条主线:抓住争议焦点这个牛鼻子进行高效辩论
争议焦点?是指诉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或证据效力存在根本性分歧,且该分歧直接决定裁决结果的核心问题,是法庭调查的结果以及法庭辩论的主线。??
法庭辩论的主线应是裁判者对法庭调查进行小结后而归纳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有几个,辩论意见原则上就分几个层次进行。对法庭漏列、误列的争议焦点,可以提出裁判者进行补充或者纠正意见。若裁判者不同意补充,可在辩论开始时予以说明:“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我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另我方认为,本案需补充被告抗辩诉讼时效已过作为争议焦点之一,我方在辩论中将进行陈述。”
(二)三个层次(司法三段论):法律规范、案件事实、法律后果
1.第一层,法律规范,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请求权基础或抗辩权基础。即己方诉讼请求(抗辩)、事实和主张从哪一类法律关系、哪一项法律规范中产生。它为判断案件结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没有准确的大前提,后续的推理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第二层,案件事实(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哪些案件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哪些案件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只有查证属实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
3.第三层,法律后果,即法院基于法律规范这个大前提和案件事实的小前提,应当支持原告的哪些请求、驳回哪些请求、如何分配责任和费用。
(三)五根支柱:事实、证据、规范、责任、裁决
法庭辩论根据上述的一条主线、三个层次,进而扩充五根支柱: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法律如何适用,责任如何承担,法院应如何裁决。
1.事实:本案的关键事实是什么?是否已经查明?
2.证据:本案的证据链是否形成闭环?对方证据是否不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明力?
3.规范:本案应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则?
4.责任:本案违约、侵权或其他责任是否成立?
5.裁决:本案裁判者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何种诉讼请求,或支持被告的抗辩?
七、原告方辩论
原告方辩论的核心观点,是证明原告请求权基础成立、被告承担责任条件齐全、被告抗辩不能成立、赔偿金额计算有依据。
1.明确己方全部诉讼请求;
2.阐述本案法律关系及请求权基础;
3.说明本案关键事实已经由哪些证据予以证明;
4.逐项驳斥被告抗辩,包括主体、履行、质量、金额、时效、违约金等;
5.说明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八、被告方辩论
被告方辩论的核心观点,是削弱或拆除原告请求权基础,证明原告主张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赔偿金额计算错误,或者存在诉讼时效已过、抵销、减免、原告过错等事由。
1.表明不同意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2.进行程序性和主体性抗辩,例如主体不适格、管辖、重复起诉、仲裁协议等;
3.从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辩论,例如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解除、变更;
4.从案件事实及证据角度论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支撑;
5.对原告方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进行驳斥。
九、第三人辩论
(一)有独三辩论
1.?明确诉讼地位与权限,发言时首先明确自己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分别针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逐一抗辩,明确否定原被告双方主张;
3.重点围绕自身的独立请求权进行辩论,明确陈述权益主张、事实及证据,并充分阐述支持自身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二)无独三辩论
1.明确诉讼地位与权限,发言时首先明确自己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说明自身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支持或补充某一方(原告或被告)观点。
3.侧重就案件事实、证据链条、法律适用发表客观意见,重点在于澄清与自身利害关系相关的事实及证据,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十、及时提交书面辩论意见(代理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针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较复杂的案件可以根据庭审情况提交书面辩论意见或书面代理词。书面意见或书面代理词不是庭前辩论提纲的简单复制,而应当吸收庭审中新出现的争议、法官关注的问题、对方当庭观点以及证据质证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及提炼。
虽然法庭辩论是诉讼活动的核心,但是法庭调查是法庭辩论的基础,没有证据支撑的法庭辩论再怎么滔滔不绝、理直气壮、无懈可击也只是空中楼阁。民事诉讼,“证据为王”!作为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重视法庭辩论的同时,也必须要以证据、案件事实为基础,这是办理案件核心中的核心。
邹高飞律师2026年8月13日
邹高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