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以及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家庭财富结构的多元化,股权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股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其分割不仅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还受《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及优先购买权的约束。故在处理时较为复杂。
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的分割方式进行梳理,以期为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一定解题思路。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概念及范围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概念
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或依法取得由双方?共同共有?的股权权益。其核心特征是?财产权益(财产权)归夫妻共有?,但?股东资格(人身权)通常仅登记于一方名下?。
(二)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
1.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而取得的股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投资或买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而取得这些公司的股权或股份。这种股权或股份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有限公司股权,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那么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仅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还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若夫妻二人书面协议约定其中一人持有某公司股权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
4.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收益
股权收益属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而取得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取得的收益
对一方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如果配偶一方在行使股权时得到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使股权得到收益,即可认定该收益为夫妻共有。因为将凝聚了另一方配偶劳动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现代婚姻制度的理念,有利于建立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制模式和家庭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该股东个人所有。法院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等收益投入精力与时间、实际出资情况、股权买卖情况等。
二、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
(一)明确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主要依据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条、第10条对夫妻共同股权的处理也有所涉及。但是,因股权的分割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实质产生的效果相当于公司人合性收到冲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在进行分割时也必须予以考虑。
综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以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均为分割夫妻共有股权应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尤其关注新《公司法》规则的变化
2024年修订施行的《公司法》第84条,已取消股权对外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要求,而仅保留其他股东30日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中原规定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限制就不再施行;由此,非持股配偶取得股东身份的法定门槛大幅降低,只要其他股东未在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依法继受股权,取得股东身份。
(三)公司章程优先原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是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宪章。
若公司章程对股权继受、股东资格设有特别限制(如禁止因离婚变更股东、限定受让主体),则人民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一般将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约定,这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核心准则。
三、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方式
在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股权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请通常可分为两类,一是请求折价分割,二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总而言之,当事人是选择要钱还是要股东身份。
对于该两类诉请,实践中的处理思路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当事人若仅请求进行折价分割,则该类纠纷的处理与一般的财物分割处理思路大致相同,考量的关键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当事人若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要求成为公司股东,此时对于纠纷的处理则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合性问题,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分割股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夫妻就转让出资额协商一致后,可以直接分割股权。
这里需要注意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新《公司法》删除“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不再赋予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的权利,只需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放弃,股东可直接出售股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对防范股东恶意阻挠股权转让,提高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效率意义重大。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的:
若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若其他股东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若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二)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折价补偿非持股一方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股权的价值,并且一方放弃成为公司股东,仅要求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那么可以由持股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的金额通常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价值来计算。
如果双方无法直接确定股权价值,可以共同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股权价值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
(三)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阶段,基本上处于剑拔弩张势不两立的情况。双方无法就夫妻共有股权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情形更为多见。
1.折价补偿为最优解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及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的分析,法院对于夫妻请求分割股权而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倾向于优先寻求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
2.非持股配偶成为股东
若夫妻双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份额,如果股权分割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持股配偶及公司配合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形,则法院可以判决分割股权,非持股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3.离婚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持股,另一方不持股,且案涉公司股东较多,股权价值评估涉及资料非常多。此时法院也可能会以离婚案件标的涉及他人为由而不在离婚本案中处理。如此夫妻双方只能在离婚案件结束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另案处理股权的分割问题。
4.如果持股一方和公司不配合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咋办?
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持股配偶或者公司不配合提供股权价值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导致无法准确评估股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法官的意见是:“此时,除了可以现有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或者工商登记信息等作为股权价值参考外,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则,基于显名一方对证据的控制力更强的实际,在其未按照要求提供公司财务资料的情况下,认定未显名配偶一方主张的股权价值的事实成立”。
5.对股权收益的分割请求,区分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
股权,除本身具有财产性价值外,因持有股权而对公司经营收益享有分配利益,故持有股权期间还将获得相应的收益。股权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股息、红利、增值、派发。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权的收益亦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分割共有股权时,共有股权的收益当然属于可分割的客体。
四、特殊公司夫妻共同股权(股份)分割方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离婚的时候,非持股配偶可以直接分股权,成为股东。一人公司没有其他股东,不需要走优先购买权程序,直接分股权就行。当然也可以进行折价补偿。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体现的资合性,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离婚分割股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折价补偿。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股份。
3.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自由交易的证券,离婚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折价补偿。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股份。
法律依据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2条。
五、“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嘛?
“夫妻公司”指仅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并持有全部股权(股份)的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判断是否是一人公司是以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的数量为标准进行认定,而非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或股权归属。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7条对一人公司及其财产独立性的认定作出详细规定,条文明确“股东为夫妻二人的,不适用公司法第23条第3款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可以说该规定明确否定了将“夫妻公司”直接推定为实质一人公司的裁判思路。
正式解释虽暂时未发布,但由此可窥见,对于“夫妻公司”纠纷仍应回归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认定逻辑,并根据案件抗辩反驳情况动态调整举证责任分配,以合理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而非采取先将“夫妻公司”推定为一人公司,进而类推适用股东连带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等一人公司的规定。
六、持股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下转让股权行为效力的认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原则上持股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下转让股权行为是有效的。只有在持股一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其非持股配偶共同股权等情形下,持股一方的配偶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持股一方的恶意行为。
七、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不以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为准
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可能基于公司经营管理或便于登记等方面的考虑,不能与夫妻间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相等同。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不能依据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或者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来确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比例。而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非持股配偶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非持股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留意持股配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名称、出资证明、公司的历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及实际分红记录等相关材料,最大限度还原股权的真实价值,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权益受损。
对于公司而言,为防范股东家事纠纷冲击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及公司的长远发展,最有效手段通过公司章程预设股东离婚、继承股权处置规则。
邹高飞律师
202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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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高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