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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应对举证质证,不请律师照样打好官司系列七

作者:邹高飞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次举报
2026-07-16

潇洒应对举证质证,不请律师照样打好官司系列七

法官在法庭上聆听原被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答辩后,会告知原被告:“现在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举证,被告等人质证;然后被告举证,原告等人质证”。未经历过庭审的当事人,可能一下子懵了,啥是举证和质证呢?本文将对举证及质证进行论述。

第一章  举证

一、举证的概念及举证证明责任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或申请证据方法(如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申请勘验等),以证明己方主张事实的诉讼活动。其核心在于“提出”,即通过证据将待证事实转化为诉讼中的证据状态,最终目的是让法官形成对己方有利的内心确信,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2.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及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

举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当案件事实在诉讼中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条第一款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证明责任,强调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侧重“提供”这一行为;第二款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证明责任。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对于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作了进一步规定,即“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表达及叙述。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数字等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例如合同、票据、书信、笔记等。

3.物证,指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汽车、遭到损毁的货物等都是物证。

4.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如监控设备摄录下来的录像、手机录音录像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视听资料证据时,需提供原始载体,不能剪辑、增加、删改等。

5.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7.鉴定意见,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在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基础上,给出的结论性意见。

8.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进行现场分析、勘察、检验后所作的记录。例如,在一些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中,往往需要法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并将了解的情况制作成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非常低,因为和谁关系好的证人或者谁请的证人就会帮谁说话。故证人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意见的证据的。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即使不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也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以上法律依据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和《证据规定》第九十条。

四、举证需要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当事人发送举证通知书,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五、原告围绕着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是互为表里,缺一不可。诉讼请求是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权利主张,通俗理解,就是原告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原告方应根据自己诉讼请求去选择和提供证据,比如客运合同引发的侵权案件,如果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那就要按照客运合同纠纷选择和提供证据;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侵权行为,那就要按照侵权事实选择和提供证据。

六、被告紧盯着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被告对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要紧盯着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自己主张进行举证,并向法庭陈述说明待证明的法律事实。

七、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应同时提供证据清单(或证据目录)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或证明目的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在法官要求我方举证时,可以按照证据清单(或证据目录)进行陈述或说明。

八、举证注意事项

1.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将证据不分类不选择全部提交给法庭

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要分类,要围绕着诉讼请求和自己陈述的事实及主进行举证。不能将自己所有的证据一股脑全部提交给法庭。这样杂乱无章的,分不清重点,法庭审查非常费力,更加会导致事实不清。

2.切忌将对本方不利的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和对方

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拿出来,那就是用自己的拳头打自己的脸。当然,笔者不鼓励、不支持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应实事求是的向法庭提交证据。

3、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获得对本方有利的裁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的证据,如虽然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但也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于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4.彼证我用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着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为我方所用的情况。发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我方可以使用时,一种方法是可以将该证据作为我方证据使用,以此证明我方的主张。另一种做法是对方当事人在对该证据举证后,我方在质证时说明“该证据不仅达不到对方的证明目的,反倒是可以印证我方的观点”。

若法律规定或者有初步证据证明重要证据在对方当事人处,可以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当事人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并推定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控制占有人。

5.法庭举证时一定要带证据原件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开庭举证时一定要带证据原件,开庭举证时一定要带证据原件,开庭举证时一定要带证据原件。忘记带证据原件,极有可能被法庭认为你没有证据原件。即使遇到同情心爆满的裁判者,给你机会再排一次庭。你未带证据原件也是浪费司法资源和自己的宝贵时间。

6.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是无法撤回的

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虽然对我方不利,我方那就将这个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撤回来吧。这个想法是不现实的,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的任何纸片、任何资料、任何证据均不存在撤回的任何可能。法庭均会按照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越想撤回的东西,法庭就越不会让你撤回呢。

第二章  质证

一、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诉讼当事人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册第346页)

二、质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定案基石作用

构建“不质即采为无效”的程序红线,确保所有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均经过法庭各方的检验,防止单方证据或非法证据直接定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事实查明功能

通过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的对抗性质询和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说明辩论,暴露证据瑕疵与矛盾,协助裁判者形成准确的内心确信。

3.?权利保障机制

落实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与知情权,防止“证据突袭”,确保诉讼过程公开透明及实体权益不受未辩驳证据侵害。若剥夺质证权,则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可作为上诉或再审改判理由。

三、质证的顺序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4.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5.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依照上述顺序,质证分为两个环节,出示证据和质证:

A.出示证据

即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证据展示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一方在开庭前编制的证据清单,出示展示证据,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并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B.质证

在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异议的则进行进一步的具体质证。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允许对方当事人予以回应质证。建议当事人或者律师在质证前,根据法庭发送的证据,拟写质证意见或者质证提纲。

三、质证的主要内容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条文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是说明了具有证据能力或资格的证据应当具有的要素——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即具有“三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第二是指出了质证工作的两个方面——表达对证据“三性”的意见、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具体内容如下:

(一)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不是伪造的?”

1.形式上的真实——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等。

2.内容上的真实——能否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证据是否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况、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否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等。

一般而言,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意见包括:(1)认可形式真实性;(2)不认可形式真实性;(3)不认可内容真实性;(4)不认可内容真实性;(5)无法确认或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

不认可形式真实性的情形如:未提供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未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存在伪造、变造、删减等情况。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如证据材料记载的内容片面、不完整,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

(二)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和来源合法性

1.主体合法性——形成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

2.形式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证据形式),是否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见《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3.来源合法性——收集手段、方法是否合法,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如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偷拍证据。

一般而言,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意见包括:(1)认可合法性;(2)不认可合法性;(3)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不具备相应资格(或反之);(4)认可形式合法性但不认可证据来源合法性(或反之)。

不认可证据合法性的情形如: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八种证据之一的;未经许可偷拍偷录私密部位、私密空间的。

(三)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和待证事实有没有关系?”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应表述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待证事实(当事人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之间有或者无关联性进行说明。

例如,A欲证明与B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提供了A、B日常聚餐的证据,单凭该证据是无法证明存在借贷事实。B在质证时可以说明,该证据不能达到A的证明目的,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又如,离婚案中,为证明双方感情破裂,A提交B与案外异性同居生子的居住证、出生证明等,该证据则与待证事实“双方感情破裂”直接相关联。

(四)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能力就是必须具备证据“三性”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能力,即“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具有证据“三性”特征的证据就具有证据能力,具备作为证据的基础。

(五)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所谓“证明力”,即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即便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仍可就其证明力强弱发表意见,即该证据能否完全证明对方主张、证明力度强弱或大小。

《证据规定》中存在一些关于证明标准和证据证明力的规定,如:第九十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对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证明力的规定等。上述条款,亦可作为对证明力发表质证意见的参考。

针对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辩论,可以考虑如下方向:(1)证据的性质,如属于公文书证还是私文书证,公文书证是否经过档案部门或者制作部门的证明或加盖制作单位印章,私文书证是否有增添涂改等瑕疵;(2)出具证据的主体,如证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3)证据的形式,如复制件、复制品能否与件、原物核对;(4)证据属于单一证据,还是相互关联的、可以互相印证的若干个或若干组证据。

笔者认为,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的核心,法庭调查是整个庭审活动甚至于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而举证在举证质证中又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方,这就是民事诉讼中“证据为王”谚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一定要将举证作为案件办理事务的核心工作去做,在扎实做好举证工作的同时,加强质证和辩论工作,为案件胜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邹高飞律师

                  2026年7月16日

邹高飞,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婚姻家庭
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1310120********26 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