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俊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林某为某公司的人事经理,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订立等工作,在林某辞职后,其向劳动仲裁机关提交申请,请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以后积极收集证据,包括:1.林某作为公司人事经理工作职责的证据,其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的制作等等;2.在公司与其他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林某作为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据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林某作为人事经理清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是其本人未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的,应当由林某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仲裁委驳回了林某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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