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俊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8日 3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张A、张B等四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协议,并用该四人房产作抵押,该四人的配偶作为抵押人在抵押协议上签名。一审判决认定该四人为借款人,其四人的配偶在抵押协议上签名的行为视为有举债的合意,该债务被视为四对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8人均需承担清偿责任。张A配偶廖X不服法院判决,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本律师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廖X与张A的夫妻,因为廖X并未在贷款协议上签名,没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廖X的真实意思是同意以夫妻共同房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而并非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高达几百万的贷款以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为银行是基于经营用途放贷,未能举证证明廖X有共同参与经营或因该借款而获益,因此不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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