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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民事纠纷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发布者:唐俊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许X于2016年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闫X和梁X,2016年7月房屋登记行政部门对案涉房屋产权转移作出登记,向闫X、梁X办法不动产权证。随后,闫X、梁X就该房屋析产,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份额转让登记,在该登记过程中,房屋登记部门发现两人结婚证为伪造。闫X因另案,案涉房屋被某法院查封,许X以未收到房款为由申请房屋登记部门撤销对闫X、梁X颁发的不动产权证。

本律师代理房屋登记部门,代理主要观点为: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是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闫X和梁X办理析产份额转让过程中,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慎义务。且案涉房屋转让是基于许X与闫X、梁X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作出,闫X、梁X夫妻关系是否真实,不影响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在闫X名下的涉案房屋份额,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如许X坚持请求确认其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应循民事救济途径解决,并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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