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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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罪认罚制度的弊端(三)

作者:康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0次举报


  认罪认罚导致控辩失衡

  “理不辩不明,法不辩不清”,律师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弥补当事人不懂法的局限性,同时也是通过控辩机制防止审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某些偏差。

  认罪认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控辩的失衡。《指导意见》是允许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的,但在实务中,由于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对等,协商变成了告知。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实际参与权和话语权极低,在控辩失衡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甚至很多被告人及家属认为,有认罪认罚制度律师没有用处了,“认就少量,不认就得多量,”完全变成了检方的一言堂。

  在审判中,控辩双方还能有对抗,还能有辩解,在控辩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进一步认识和清楚自己的罪责,而在检察院认罪认罚中,检方就是几句话,然后让你选,比如“认就是三年,不认就是四年”。而且一旦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以后的庭审中不能有任何异议,哪怕只是对某个问题的解释,都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态度不好”,取消原量刑。

  所以,被告人和家属一定要想清楚,签了认罪认罚就等于放弃了辩护的权力。除非你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清楚的认识,并且自己明确知晓控方给你的量刑的确“优惠了”,而不是似是而非,担心不签会量得更高而做出的无奈选择。

康丽律师,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文学双学士。一贯秉承低调做人、踏实做事的原则,立足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从业以来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大庆
  • 执业单位: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6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