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导致控辩失衡
“理不辩不明,法不辩不清”,律师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弥补当事人不懂法的局限性,同时也是通过控辩机制防止审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某些偏差。
认罪认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控辩的失衡。《指导意见》是允许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的,但在实务中,由于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对等,协商变成了告知。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实际参与权和话语权极低,在控辩失衡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甚至很多被告人及家属认为,有认罪认罚制度律师没有用处了,“认就少量,不认就得多量,”完全变成了检方的一言堂。
在审判中,控辩双方还能有对抗,还能有辩解,在控辩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进一步认识和清楚自己的罪责,而在检察院认罪认罚中,检方就是几句话,然后让你选,比如“认就是三年,不认就是四年”。而且一旦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以后的庭审中不能有任何异议,哪怕只是对某个问题的解释,都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态度不好”,取消原量刑。
所以,被告人和家属一定要想清楚,签了认罪认罚就等于放弃了辩护的权力。除非你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清楚的认识,并且自己明确知晓控方给你的量刑的确“优惠了”,而不是似是而非,担心不签会量得更高而做出的无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