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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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离婚与法院办理离婚有何不同?

作者:康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3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8年妻子王芳与丈夫赵明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大庆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归王芳所有。离婚后,王芳带着离婚协议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被房产部门告知,只有离婚协议不能办理,需要赵明到场并同意变更。为此王芳多次找到赵明,请求赵明到房产中心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赵明都以各种理由推拖,后来直接拒绝接听王芳的电话。王芳很无奈,向本律师求助。

  了解案情后,本律师告知王芳可以诉讼解决。

  王芳遂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赵明履行离婚协议。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王芳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办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调解办理离婚;二是双方不能协商的,一方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一旦有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按协议履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办理的离婚,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执行力,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时经协商达成一致,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所以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时,另一方需要通过起诉处理。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当时是在法院办理的离婚,办理产权变更时,则不需要另一方配合,拿着法院文书,可直接办理。

  【律师提醒】

  通过本案告诉我们,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和在人民法院办理离婚的区别。在办理离婚时,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办理离婚的方式。

康丽律师,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文学双学士。一贯秉承低调做人、踏实做事的原则,立足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从业以来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大庆
  • 执业单位: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6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