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子,酒后在某平台直播间给主播打赏5000元,酒醒后,十分后悔。问打赏的钱可以要求返还吗?
【律师释法】
近年来各类网络直播层出不穷,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案件。在直播间打赏主播即是其中的一种类型。
打赏者通过注册成为某直播平台的用户,使用真实货币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兑换成虚拟礼物,然后进入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向主播发送虚拟礼物,打赏主播,主播和平台之间则根据他们约定进行利益分配。而打赏者在观看直播的同时,通过发送虚拟礼物所产生的特效增加观看体验、享受其他增值服务及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从而获得精神层次的愉悦和满足。在这一过程中,打赏者与平台及主播之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如果打赏者主张返还打赏,则需要证明其打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他对平台主播的打赏,是其自己的意愿,平台及主播对李某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行为。所以李某对某平台主播的打赏不能要求返还。
有的读者可能会问,“李某是酒后打赏,他喝多了呀”?
在这里律师告诉你:喝酒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酒后惹多大的事儿,就要负多大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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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