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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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前提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

作者:康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27次举报


  【案情简介】

  妻子王芳与丈夫李明经营一家奶茶店,由于夫妻俩勤快、热情,奶茶店经营的很好,近年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但王芳发现丈夫出轨了,在王芳的追问下,丈夫也承认了出轨的事实,并表示非常后悔,并承诺一定改正错误。

  王芳经过思考,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和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暂时也不想离婚,但想和丈夫签订一份协议书,让丈夫保证不能再犯类似的错误,否则,离婚时家庭的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全部归王芳所有。

  【律师解析】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既包括结婚自主,也包括离婚自主。也就是说结婚、离婚不能以任何的条件加以限制。王芳想要拟订的这个协议,已经构成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违反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其次,一个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可以被解读为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只有离婚了才会生效,在离婚之前双方随时都可以反悔。所以,王芳的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那么,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不想离婚的前提下,怎样才能给自己一个保障呢?

  【律师点拨】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可以拟定“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内容要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要涉及离婚、子女抚养等相关内容,不要添加忠诚条款,不要涉及其他人或其他人的财产,同时,如涉及赠与行为,建议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或进行公证。这样才能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是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康丽律师,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文学双学士。一贯秉承低调做人、踏实做事的原则,立足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从业以来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大庆
  • 执业单位: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6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