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丽律师
康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黑龙江-大庆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康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顾玉辰与被告魏颖、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让民初字第1242号 原告顾玉臣,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丽、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颖,女,1975年7月6日出生。 被告李伟,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 原告顾玉辰与被告魏颖、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玉臣委托代理人康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颖、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玉臣诉称:2014年4月27日,被告魏颖向原告借款4000元,约定于2014年5月6日偿还,被告李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颖、李伟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顾玉臣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欠条一份,欲证明2014年4月27日被告魏颖向原告借款4000元,约定2014年5月6日还清,担保人为被告李伟。二被告未出庭,对该份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魏颖、李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被告魏颖在被告李伟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2014年4月27日借顾玉臣肆仟元整(4000),经两人商定2014年5月6日还清,借款人:魏颖,担保人:李伟,2014年4月27日”。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魏颖由被告李伟担保向原告借款4000元的事实,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魏颖作为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其依法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李伟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双方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在借款人魏颖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即被告李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颖追偿。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未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顾玉臣借款4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李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4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程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康丽律师,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文学双学士。一贯秉承低调做人、踏实做事的原则,立足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从业以来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大庆
  • 执业单位: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6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