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丽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2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被告人XXX,女。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上诉,被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发回重审的辩护人,最终为被告人减掉两年刑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XXX,女。
辩护人康丽,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8]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黑0604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8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黑06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封光、陈文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康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至2017年8月份间,被告人康馨谎称与被害人A合伙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做手机销售生意为由,骗取A的信任,编造与手机销售生意相关的各种理由,先后多次骗取A人民币共计1043600元。
被告人XXX于2017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赃款未缴回,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本案转账662320元,根据A陈述,钱款都是转账给XXX的,现金也就几万元,这与XXX供述相吻合,可以认定XXX所说的70万元左右;2.XXX还A人民50000元、贾某27500元、于某1人民20000元、蒋某3人民64500元、小额贷款20000元、蒋某1同事28000元、蒋某1姓伊的朋友不到20000元、蒋某1的姐姐15000元、薛某30000元,虽然部分还款被害人不认可,但结合全案及被害人收入情况分析,有一定的可信度,所以应认定XXX还款275000元;3.减去还款金额,XXX诈骗金额应认定在50万元以内;4.XXX将钱款用于与A的日常花销,主观恶性较小;5.XXX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6.主动认罪,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谎称可以与被害人A合伙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做手机销售生意,编造与手机销售生意相关的各种理由,共计骗取A人民币770320元。案发前,XXX还款人民币207000元。
案件结果:
被告人XXX诈骗金额为563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