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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李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者:杨永芳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2日 10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李先生偿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李先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先生诉称李先生在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分多次向其借现金共计13万元。2016106日,王先生向李先生转款10万元,李先生向王先生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先生现金23万整(贰叁万元整)借款人:李先生2016.10.6”,该借条上有李先生的签名捺印。庭审中原王先生提供了双方的身份信息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王先生提供的借条载明李先生借到其现金23万元,对出具借条之前出借现金13万元,王先生委托代理人未详细对借款的原因、时间、地点、借款次数、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借条上也未载明之前借款系现金出借以及借款金额、次数。对出具借条载明23万元中10万元,王先生委托代理人陈述当日转款10万元,但借条上载明所借之款系现金,相互矛盾,不能证明王先生向李先生转账的10万元包含在借条载明的23万元之内,且王先生陈述当时双方在一工地承包工程,不排除双方存在其他的经济纠纷。故王先生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待证据充分后可自行协商或另行主张权利。李先生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承担本案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王先生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王先生负担。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委托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杨永芳律师代理二审。

经梳理案情,综合研究后,杨永芳律师的意见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审诉讼中,经合法传唤,被上诉人李先生故意不到庭发表意见,一审法院却主动在判决书中阐述类似于被上诉人抗辩的各种观点,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当然特别不服。

1、现实中朋友之间借款,根据关系及经济水平程度,以及

个人的忙闲程度,其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款项来源、支付方式等,有的会在意,有的不会在意;有的人很闲,一丁点事儿都记得清楚,有得人很忙,并不会完全记得清楚。所以,一审判决书,以细节不能做出合理说明驳回,有失公允;更何况上诉人的一审代理人在审理中立即表示愿意当庭或休庭拨打上诉人电话进行一一核实或者庭后提交书面说明,但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并没有采纳该提议。我们国家允许在诉讼中实行代理人制度,代理人不能百分之百的掌握诉讼参与人的民事细节,属常态。不允许核实,又以细节不明驳回,真实强人所难。

2、对于有的老百姓来说,除了货物、债券、股票等,涉及金额的,都可能会称之为现金。也就是说,纸币是钱,银行账户里的金额数字也是钱。然而一审判决认为借条载明借到的是现金,其中10万却是转账,便认为不符,又作为驳回的理由之一。如果一审法院非要如此较真,那么上诉人还认为转账和现金不能相互比较,毕竟现金是名字,转账是动词。审理中,上诉人都陈述了,先陆续出借13万元,最后一次转账10万元,出具借条23万元。可是一审法院非要认为转账10万元还不能包含在23万元借条中,还称不排除双方存在其它经济纠纷之可能。但现实却是,大多数人在打借条的时候,并没有聘请法律顾问,并不能做到一审法院理想的样子;之所以起诉,就是要将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法学理论进行合理梳理、结合、靠拢,并作出裁判。

3、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还建议上诉人待证据充分了可自行协商或另行主张权利。可现实是残酷和复杂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只会减少,不会增加。还称被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承担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可是一审法院判了被上诉人胜诉,这不是很荒谬吗?被上诉人哪里承担了什么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分明是取得了缺席审判的胜利果实。然而,按照诉讼程序规则,在被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并不应该得到这样的结果。这一点尤其不服。如果这样都行,大多数被上诉人都可以选择不到庭作为诉讼策略,毕竟上诉人提供任何证据,都可以进行怀疑。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先生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101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

二、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先生归还借款本金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7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李先生负担。


经办律师点评:

一、关于案件本身的观点,已经在上文阐述;

二、一审虽然输了,但当事人自身也比较稳,富有耐心地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建议,及时按照律师意见组织新证据提交;

三、一审输了官司后,当事人的近亲属情绪比较不稳定,二审经办律师、一审经办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分析之后,鼓舞了当事人信心,当事人家属情绪方才稳定下来。

经大家共同努力,取得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结果。目前,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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